關于法的價值斷想論文
關于法的價值斷想論文
法的價值是一個十分古老而又新穎的法學命題,法 的 價 值 斷 想論文。早在人類創(chuàng)制法或法律的時候,就開始了關于法或法律的價值思考。人類創(chuàng)制法或法律的行為,絕不是沒有意義和目的的盲動,事實上,法學家和思想家們一直在思考和探索著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和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法的價值的探究實際上是法的意義的探究,是以法與人的關系為基礎,并以人為歸宿的法的意義探究。
法的價值即法對人的意義的第一個方面,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這是法的價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體現(xiàn)。法是怎么滿足人們關于法的需要的?我以為其方式主要有兩個,一是將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為法律所保護的性質(zhì)。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層面的法律化。例如,刑事立法體現(xiàn)了秩序、正義等,并將其落實在具體的規(guī)范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規(guī)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并貫徹在整個法律制度之中;訴訟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規(guī)定公正與效率等,并在具體的制度和程序設計中將其體現(xiàn)出來。二是將已經(jīng)法律制度化了的人的需要現(xiàn)實化為法律的現(xiàn)實。這是法的價值在社會生活意義上的法律化。法的價值在實際生活之中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必須需要法律實施作為中介,并在法律實施中得以完成,法學論文《法 的 價 值 斷 想論文》。這兩種方式從不同的角度表現(xiàn)著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即法對人的意義的第二個方面,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價值具有目標、導向的意義;“絕對”是指法的價值具有永遠的、不斷遞進的,而又不可徹底到達的性質(zhì);“超越”是指法的價值作為人類關于法的追求而總是超越人的客觀能力和客觀的現(xiàn)實狀況。法的價值的這種“絕對超越指向”性質(zhì),為法的價值的崇高與神圣奠定了基礎,對人類關于法的行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導意義,甚至是人關于法的精神企求與信仰。人類之所以會為了法的價值理想而不息奮斗和一往無前,最根本的原因,也就在于法的價值具有絕對超越指向的性質(zhì)。歷代不畏權貴、執(zhí)法如山的清官的義行,無不是在一定價值精神指導下的壯舉。
法的價值的兩個方面的意義,經(jīng)過了千百年的凝練,固化為了法治、自由、平等、人權、正義、人的全面發(fā)展等價值目標或價值準則。正是這些價值目標或價值準則,使歷代圣哲、先賢、清官能為法的實現(xiàn)獻身,死而無怨、死而無憾;使許多受到制裁的人會感到罪有應得、認罪伏法,甚至感激對其進行處罰的司法官員;使人們?yōu)榉ǐI身的意義超出了一己之私利與歧見,而更為崇高。集中體現(xiàn)法的價值的價值準則和價值目標——自由、平等、人權、公平、正義,乃至人的全面自由發(fā)展等,為法的發(fā)展與進步設定了實在的目標與遠大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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