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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時間:2024-10-29 13:44:10 工作制度 我要投稿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會計工作交接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1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是會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內容。為了保證會計工作的連續(xù)性,明確責任,使正確的會計工作不受人員調動的影響,特制定本制度。

          一、編制清冊逐項交接

          1、已由本人受理的經濟業(yè)務,尚未填制的會計憑證、未登記的賬目,應由本人完成,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印章。

          2、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印章、現(xiàn)金、有價證券、支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必須交接清楚,對未了事項須在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余額要與總賬有關明細賬余額核對,核對清楚后,才能交接。

          4、有價證券(如債券、國庫券等)的數(shù)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現(xiàn)金要根據(jù)現(xiàn)金日記賬余額點校,不得短缺。

          5、為明確責任,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移交清冊由交接雙方及單位各執(zhí)一份,以供備查。

          6、為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xù)性,接替人員必須繼續(xù)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另立新賬。

          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二、專人負責監(jiān)交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jiān)交。財務負責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本企業(yè)領導負責監(jiān)交,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會同監(jiān)交。

          三、臨時工作交接

          對于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工作,也應當辦理交接手續(xù)。以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xù)性和分清工作責任,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須本企業(yè)領導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辦理移交手續(xù),委托人對所移交的會計工作和相關資料承擔責任。

          四、移交后的責任

          移交人對自己經辦且已經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為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脫責任。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2

          會計人員在發(fā)生以下變動情況時,應當辦理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xù):

          1 在本企業(yè)內部調離會計工作崗位或離職。

          2 因病或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需辦理以下交接手續(xù)。

          (1)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及其物品等在規(guī)定時間內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2)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財務印章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3)沒有填制完的記賬憑證應當填制完畢,沒有登記的'賬簿應當?shù)怯浲戤叄⒃诟髻~戶最后一筆余額上加蓋移交人員名章。

          (4)對未完事項寫出書面材料,整理簽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 移交人員未履行完畢會計工作交接手續(xù)前,不得離開原會計工作崗位。

          4 移交時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完善。

          5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3

          第一條 根據(jù)公司《會計制度》規(guī)定,為了明確責任,公司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xù)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三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xù)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yè)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shù)怯浲戤,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xiàn)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fā)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shù)據(jù)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四條 公司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必須有監(jiān)交人負責監(jiān)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經理負責監(jiān)交;主管人員以上(含)辦理交接手續(xù),由財務總監(jiān)監(jiān)交。

          第五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xiàn)金、有價證券要根據(jù)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xiàn)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jù)、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shù)據(jù)在實際操作狀態(tài)下進行交接。

          第六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七條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shù)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

          第八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xù)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xù)性。

          第九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部經理或者公司財務總監(jiān)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xù)。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會計部經理或者公司總經理批準,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本規(guī)范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責任。

          第十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單位合并、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xù)比照上述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guī)范是公司《會計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財務總監(jiān)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財務總監(jiān)。

          第十四條 本規(guī)范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4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會計基礎工作,確保財務會計工作的前后銜接,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xù)性,明確責任,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的進行。根據(jù)《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會計人員調動或者離崗離職,必須將本人分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接交人員必須認真做好接管工作,并做好辦理交接的未了事項。沒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xù)。

          第二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xù)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將已經受理的經濟業(yè)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必須填制完畢。尚未登記的賬目,必須登記完畢。

          2、不論在月末或在月中移交,移交的賬簿均須結出余額、移交人須在余額后加蓋印章或簽字。

          3、填寫賬簿啟用表的有關移交項目,有關人員須加蓋印章或簽字。

          4、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5、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xiàn)金、支票簿、收據(jù)、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第三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必須由監(jiān)交人負責監(jiān)交,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主管監(jiān)交;財務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負責人監(jiān)交。

          第四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必須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交人員必須逐項核對點收;監(jiān)交人員根據(jù)交接的各項會計資料和實物的內容、數(shù)量及金額進行核實監(jiān)督。

          第五條移交人員經管的支票、貸記憑證、票據(jù)、印章和其他實物必須交接清楚。對需要在計算機上操作實現(xiàn)的電子數(shù)據(jù),應在實際操作狀態(tài)下進行交接。對有關使用的軟件,應對有關內容進行實際操作,確認能正常操作,并將密碼與數(shù)據(jù)盤中相關的內容進行交接。

          第六條對現(xiàn)金要根據(jù)財務帳套內記錄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銀行存款、零余額用款額度要根據(jù)財務帳套內記錄的余額和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瞻字薄①J記憑證、收據(jù)等票據(jù)要與核銷登記本記錄進行核對。

          第七條移交清冊的相關內容應該包括:單位名稱、移交日期及地點、移交的項目內容及相關的數(shù)量、移交清冊的頁數(shù),移交人、接交人、監(jiān)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單位留底歸檔一份。

          第八條為保證會計記錄的真實完整,在會計年度內接交人應繼續(xù)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

          第九條會計人員因故暫時離職的,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必須指定專人代理,辦理臨時交接手續(xù)。超過半年以上的,應按照會計人員調動時辦理交接手續(xù)的程序,辦理會計工作交接。

          第十條移交人對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相關的責任。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5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會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20xx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指定教材《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07年12月版第 30 頁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是會計人員應盡的職責,也是做好會計工作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保證會計工作連續(xù)進行。

          2、防止因會計人員的更換出現(xiàn)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等現(xiàn)象。

          3、是分清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責任的有效措施。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就是之前的會計不做這個職位了,有個人來接替他,然后前會計把東西交給新上任的。

          第一,做好會計交接工作,一是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xù)進行。在持續(xù)經營的會計期間,會計工作是不間斷進行的,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是保證會計工作連續(xù)進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會計人員的更換而出現(xiàn)的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的現(xiàn)象。在會計人員更換時,如果不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僅會造成賬目不清、財務混亂、財產丟失等,也會給不法分子在經濟上混水摸魚以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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