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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食品召回制度

        時間:2024-05-24 14:25:01 志華 制度 我要投稿

        食品召回制度(通用13篇)

          現如今,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tǒng)一的、調節(jié)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guī))、戒律、規(guī)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guī)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食品召回制度(通用1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食品召回制度(通用13篇)

          食品召回制度 1

          一、目的:

          將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產品及時從市場中召回,防止給食用者造成損害,使產品召回工作規(guī)范化。

          二、范圍:

          適用于發(fā)現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場的`產品。

          三、實施部門:

          1、銷售部負責外部相關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通知相關方并及時反饋質檢科。

          2、質檢科負責召回信息的評估,召回范圍的確定;制定召回計劃;

          3.生產部是負責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制定和實施的部門。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類: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內部信息:由各相關部門提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種信息,如:自測或自查結果等。

         。2)銷售部負責外部信息收集:

          1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規(guī)變化;

          2客戶通知:顧客的需求及反饋;

          3新聞媒體:報紙、電視、電臺等;

          4有關組織:如消費者協(xié)會等;

          (3)召回信息的評估,根據內、外部的信息

          食品召回制度 2

          1、采購后發(fā)現不合格或有懷疑食品原材料(索證材料不齊的、感官質量不好,無合格標的,生產廠名,出產日期)立即退回供貨商或生產廠家。

          2、食品原材料在儲存中發(fā)現有霉變或超過保質期,應立即報后勤主管,銷毀。

          3、不合格食品原材料處理后應及時做好記錄(產品名稱、數量或重量,生產廠家,處理原因等)。

          4、對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處理過程,應有2人以上在場,并分別簽署經手人,證明人姓名。

          5、食堂自身制作的產品,發(fā)現有不合格現象時,參照本制度1至4點的規(guī)定。

          20xx年3月

          食品召回制度 3

          一、食品經營者發(fā)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二、定期對在售食品進行檢查,對過期、變質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柜,采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毀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

          三、對群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經鑒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銷售。

          四、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五、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制度 4

          一、目的

          為防止本公司發(fā)生的萬一存在因微生物、異物等異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擴散,盡早回收,以減輕或杜絕對社會、公眾的威脅,維護企業(yè)的形象,減少公司損失,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職責

          1、公司為本程序的最高決策者,負責提供資源支持(包括人員、資金、器材等),負責配合執(zhí)法部門一起進行不合格產品的召回工作;

          2、銷售部負責提供銷售信息,確定問題產品的回收方案處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質檢部負責發(fā)現問題,分析該問題的影響力,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

          4、生產車間負責在最短時間內,對問題產品進行逆向追溯。

          四、產品召回步驟

          1、廠區(qū)內部發(fā)現的問題,處理步驟按照不合格品處理程序時行再加工或銷毀等處理。

          2、銷售商或用戶發(fā)現的問題,由營銷業(yè)務部負責了解并記錄問題發(fā)現的地點、時間和批號等,及時向公司匯報,并保持與銷售商或用戶的`持續(xù)聯(lián)系。

          五、投訴評估

          投訴匯總報告由發(fā)現問題的歸口部門如實整理成書面材料并交質檢部會簽,如果發(fā)現產品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則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技術人員調查研究以確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時請外界的研究機構來協(xié)助;

          2、立即通報公司;

          3、營銷業(yè)務部部負責追溯及產品的所有標簽。必須在24小時內查到問題產品的銷售點;

          4、質檢部、生產車間聯(lián)合收集并反復閱讀研究有關質疑產品,生產前后所生產的產品與質量記錄。

          六、回收程序

          1、問題發(fā)現→報告召回工作組→集體調研→決定回收→產品標識→生產記錄→顧客→回收→評估→處理。

          2、追回產品,直接廢棄。

          3、回收結束后,填寫《產品回收報告)),三日內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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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召回及不安全產品

          1.1召回,是指食品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1.2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2.1已經誘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1.2.2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1.2.3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1.3如果顧客反應某一類產品具有以上食品安全危害,公司則將該批次所有產品定為可疑產品。對與出現類似產品的地區(qū)或者個人有權及時向領導匯報。

          1.4對于顧客的退貨產品由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成員會議,分析召回原因,確定召回的產品類別(名稱、編號、生產日期等)及召回數量。

          1.5可疑產品到收到后,由負責接收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成員根據發(fā)貨記錄確認產品與之是否相符。

          2.對于自查出的不合格且已發(fā)到客戶手中的產品

          2.1在發(fā)現不合格品的第一時間由負責銷售業(yè)務的成員根據產品召回聯(lián)系表通知客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進一步擴散。

          2.2向客戶解釋清楚召回原因,并與客戶協(xié)商召回數量。

          2.3同1.2.3.可疑產品到公司后,由質檢部監(jiān)督,成品倉庫接收。接收后的產品用庫存商品保管卡標明“不合格”,“待檢”,“待處理”標識后放置在成品倉庫不合格品(可疑產品)存放區(qū),在未經公司及質檢部的同意下不可出庫放行。

          3.處理召回產品的.規(guī)程,對產品進行重新分類,降級或廢棄處理。

          3.1查明退貨原因,進行處理。

          3.2由于原輔料、添加劑所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在清除問題前停止其供應原料。

          3.3由于包裝物料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限期整改,整改末確認前,停止其供應包裝。

          3.4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所造成的不合格品,通知生產負責人,限期做出糾正措施,追查責任人。

          4.必要時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立即通知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4.1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

          4.2通知的內容如下:

          4.3召回的原因

          4.4召回的類別:名稱、編號和生產日期等。

          4.5與召回有關的數量(被召回的食品當初在單位的擁有數量,在召回時產品的數量分布情況,被召回產品在單位的剩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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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jiān)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監(jiān)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fā)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范圍內統(tǒng)一組織、協(xié)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jiān)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召回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jiān)部門組織建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加強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tǒng),統(tǒng)一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級質監(jiān)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生產者建立質量安全檔案,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級上報。

          第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huán)節(jié)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級質監(jiān)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

          第十條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qū)域和范圍。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該食品引發(fā)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fā)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三)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四)危害發(fā)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應當立即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向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調查、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述的內容。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接到通知后未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或者經調查和評估確認不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并做出認定。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省級質監(jiān)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不得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其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時,省級質監(jiān)部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結果的決定。

          第十七條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第十八條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實施

          第一節(jié)主動召回

          第十九條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者向社會發(fā)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guī)定,向省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向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lián)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向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當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應當對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通知食品生產者并上報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

          第二節(jié)責令召回

          第二十五條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發(fā)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

          (二)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fā)生的;

          (三)國家監(jiān)督抽查中發(fā)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發(fā)出通知。

          食品生產者應當同時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制定食品召回報告,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時限通過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立即實施召回;食品召回報告未通過核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修改報告后,按照要求實施召回。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對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節(jié)召回評估與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應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者審查結論;責令召回的,應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審查認為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產者繼續(xù)或再次進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并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jiān)部門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市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對食品生產者召回進展情況和召回食品的后處理過程進行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行為或有關召回情況,向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投訴或舉報,食品生產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在實施食品召回的同時,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

          (三)未按本規(guī)定要求及時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條從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務人員,以及受委托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專家或工作人員捏造散布虛假信息、違反保密規(guī)定、偽造或者提供有關虛假結論或者意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進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guī)定所涉及的信息發(fā)布、文書格式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guī)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制度 7

          一、召回范圍

          1. 召回食品:對于發(fā)現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或者風險的食品進行召回,包括包裝完好、未開封的產品和已售出產品。

          2. 召回對象:生產銷售的'食品企業(yè)及相關負責人。

          二、召回程序

          1. 發(fā)現問題:食品生產、銷售和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現食品安全問題,啟動召回程序。

          2. 制定召回計劃:企業(yè)應及時制定召回方案,明確召回對象、范圍、時間、方式等。

          3. 公告通知:企業(yè)應向公眾發(fā)布召回公告,通過官方網站、媒體、社交平臺等渠道進行通知。

          三、召回責任與義務

          1. 責任主體:企業(yè)應主動承擔食品召回責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2. 召回義務:企業(yè)應全力支持召回工作,確保召回活動迅速、及時、有效地進行。

          四、監(jiān)督與處罰

          1. 監(jiān)督機制:建立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食品召回工作的監(jiān)督機制,確保召回活動規(guī)范有序進行。

          2. 處罰措施:對拒不配合食品召回、失職失責的企業(yè)主和相關責任人進行法律責任追究。

          五、信息追蹤與評估

          1. 召回信息追蹤:建立食品召回信息追蹤系統(tǒng),對召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監(jiān)測與評估。

          2. 效果評估:對食品召回工作的效果進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改進措施,提升召回工作的水平。

          六、協(xié)調機制

          1. 協(xié)調合作:建立政府部門、企業(yè)及消費者之間的食品召回協(xié)調機制,形成食品召回合力。

          2. 緊急應急:建立緊急食品召回應急預案,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進行快速反應與處理。

          食品召回制度 8

          一、召回范圍

          1. 召回對象:召回對象包括生產流通的食品產品,如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等。

          2. 召回原因:召回原因包括食品質量問題、安全隱患、虛假標識等,存在危害消費者健康的.風險。

          二、召回程序

          1. 發(fā)現問題:生產企業(yè)、銷售商或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食品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

          2. 啟動召回:生產企業(yè)或相關監(jiān)管部門啟動召回程序,制定召回計劃。

          3. 通知召回:通過公告、媒體通知、官方網站等渠道通知召回信息,要求消費者停止食用,并提供退貨、換貨等服務。

          4. 收回產品:組織收回召回食品,進行處理、銷毀或修復。

          三、責任分工

          1. 生產企業(yè)責任:生產企業(yè)應主動履行召回義務,承擔召回食品的工作,協(xié)助監(jiān)管部門進行召回工作。

          2. 監(jiān)管部門責任:監(jiān)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召回工作的實施,對召回情況進行跟蹤和評估。

          3. 消費者權益:鼓勵消費者積極參與召回,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信息公示

          1. 召回通知:及時發(fā)布召回通知信息,包括召回原因、風險等級、召回范圍、處理方式等。

          2. 追蹤報道:媒體及時追蹤報道召回情況,向公眾傳遞召回信息,引導消費者正確處理召回食品。

          五、監(jiān)督檢查

          1. 監(jiān)督機制:建立監(jiān)督檢查機制,對召回工作進行監(jiān)督,確保召回食品得到有效處理。

          2. 處罰措施:對違反召回規(guī)定的生產企業(yè)或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和法律制裁。

          食品召回制度 9

          一、監(jiān)測與識別

          1. 檢驗監(jiān)測:建立完善的食品質量監(jiān)測系統(tǒng),定期對市場上的食品進行抽檢檢驗,發(fā)現問題食品。

          2. 問題識別:設立食品風險評估機構,對檢驗結果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食品安全隱患及級別。

          二、召回流程

          1. 召回通知:發(fā)現食品安全問題后,制定召回方案,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發(fā)布召回通知。

          2. 召回范圍:明確召回產品的批次、生產日期等信息,通知銷售商和消費者進行召回。

          3. 召回執(zhí)行:迅速啟動召回程序,對召回產品進行回收、處理或銷毀。

          三、責任分工

          1. 企業(yè)責任:責任企業(yè)負責召回產品、通知消費者、協(xié)助調查原因。

          2. 政府監(jiān)管:相關監(jiān)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召回過程,確保召回措施有效落實。

          3. 消費者權益: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召回產品退換、賠償等服務。

          四、信息公開與溝通

          1. 公開透明:及時向公眾公布召回信息,包括召回原因、范圍、處理措施等。

          2. 溝通渠道:建立食品安全投訴和舉報渠道,接受消費者意見和建議。

          五、評估與總結

          1. 召回效果評估:對召回措施的`執(zhí)行效果進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2. 制度完善:根據評估結果不斷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提高召回管理效率和水平。

          食品召回制度 10

          一、召回責任主體

          1. 生產企業(yè):食品召回的責任主體為食品生產企業(yè),需要對生產的食品承擔風險,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2. 監(jiān)管部門: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指導食品召回事宜,行使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二、召回程序

          1. 發(fā)現問題:生產企業(yè)或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時,應立即啟動召回程序。

          2. 召回通知:生產企業(yè)應盡快向監(jiān)管部門報告召回計劃,并通過各種途徑通知受影響的消費者及銷售渠道。

          3. 召回實施:生產企業(yè)按照召回計劃組織召回,并在召回通知中提供消費者退貨、換貨或補償等選項。

          三、召回范圍

          1. 召回范圍:召回范圍應覆蓋所有受影響的食品批次和銷售區(qū)域,確保召回措施能夠全面有效地實施。

          2. 召回時限:召回應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以減少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

          四、召回監(jiān)督和評估

          1. 召回監(jiān)督:監(jiān)管部門應加強對召回過程的'監(jiān)督,確保召回措施得到有效實施。

          2. 召回評估:對召回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及時糾正問題和完善召回制度。

          五、信息公開和責任追究

          1. 信息公開:召回信息應及時向公眾公開,并與消費者保持溝通,提供相關幫助和指導。

          2. 責任追究:對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的企業(yè),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確保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制度 11

          一、召回責任主體

          1. 食品生產企業(yè)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對生產的食品產品進行嚴格質量控制,并承擔召回食品產品的.主要責任。

          2. 監(jiān)管部門責任 :監(jiān)管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安全監(jiān)管,對召回工作給予指導和協(xié)助。

          二、召回原則

          1. 主動召回 :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主動監(jiān)測產品質量,一旦發(fā)現問題食品主動召回。

          2. 及時召回 :確保召回工作的及時性,盡快通知相關方及時處理。

          3. 公開透明 :公開召回信息,如問題原因、召回范圍等,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三、召回程序

          1. 發(fā)現問題 :企業(yè)內部監(jiān)測、市場監(jiān)管部門檢測、消費者投訴等渠道發(fā)現問題。

          2. 啟動召回 :食品企業(yè)應當立即啟動召回程序,制定召回計劃、公告召回信息。

          3. 召回通知 :向監(jiān)管部門、經銷商、消費者等發(fā)送召回通知,并通過媒體公示。

          4. 回收處理 :回收召回食品,進行處理或銷毀。

          5. 召回結果報告 :完成召回后,向監(jiān)管部門提交召回結果報告。

          四、召回管理

          1. 建立檔案 :食品企業(yè)建立召回檔案,包括召回原因、時間、范圍、處理情況等。

          2. 風險評估 :對召回食品的風險進行評估,制定有效措施。

          3. 評估改進 :對召回工作進行評估,不斷改進召回管理制度。

          五、社會監(jiān)督

          1. 公眾參與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讓公眾參與品質監(jiān)督。

          2. 媒體監(jiān)督 :媒體對召回過程進行監(jiān)督報道,促進更加透明公正的召回工作。

          3. 第三方評估 :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召回工作進行評估,提高召回工作的專業(yè)性和公信力。

          食品召回制度 12

          一、召回范圍

          1. 適用范圍:適用于生產、銷售的各類食品,涵蓋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進口食品等。

          2. 召回原因:食品質量問題、安全隱患、不符合標準等可能影響消費者健康的情況。

          二、召回程序

          1. 風險評估:經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進行風險評估,確認召回的必要性和緊急程度。

          2. 召回通知:食品企業(yè)發(fā)布召回通知,明確召回時間、范圍、原因等信息。

          3. 召回執(zhí)行:食品企業(yè)組織召回行動,回收召回范圍內的食品并銷毀或處理。

          4. 監(jiān)督檢查:相關監(jiān)管部門對召回行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確保召回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5. 召回報告:食品企業(yè)應向監(jiān)管部門提交召回整改報告,說明召回行動情況和后續(xù)處理措施。

          三、責任主體

          1. 食品生產企業(yè):承擔食品召回的主體責任,負責組織實施召回行動。

          2. 政府監(jiān)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食品召回工作,確保召回措施的.有效性。

          3. 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監(jiān)督食品召回工作,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信息公開與通報

          1. 食品召回通知:食品企業(yè)應及時公布食品召回通知,向公眾披露召回信息。

          2. 監(jiān)管部門公告:監(jiān)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召回情況,并提醒消費者注意食品安全問題。

          五、處罰與獎勵

          1. 處罰措施:對未按規(guī)定進行食品召回的企業(yè),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2. 獎勵機制:對有效開展食品召回的企業(yè)給予獎勵,鼓勵企業(yè)自覺維護食品安全。

          六、督導和評估

          1. 督導管理: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督導機制,加強對召回工作的監(jiān)督和指導。

          2. 評估效果:定期對食品召回工作進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提高召回工作的效果。

          食品召回制度 13

          一、召回范圍

          1. 召回對象:涉及食品安全問題、質量不合格、存在風險等問題的食品產品。

          2. 召回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食品,經監(jiān)測、抽檢等檢測手段確認存在問題的食品。

          二、召回程序

          1. 發(fā)現問題:生產企業(yè)、銷售商等單位發(fā)現食品安全問題后,應及時啟動召回程序。

          2. 召回通知:提供明確的召回公告,包括召回原因、范圍、時間、方式等信息。

          3. 召回處理:協(xié)調召回處理工作,收集召回產品、銷毀處理、消費者賠償等。

          三、召回責任

          1. 企業(yè)責任:生產企業(yè)、銷售商等相關單位承擔主體責任,明確召回范圍和責任。

          2. 政府監(jiān)管:監(jiān)管部門加強對召回程序的監(jiān)督和指導,依法進行引導和處罰。

          四、信息披露與公開

          1. 公開信息:對召回食品的信息、原因、處理結果等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jiān)督。

          2. 宣傳教育:加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消費者正確應對召回事件。

          五、監(jiān)督與評估

          1. 監(jiān)督機制:建立監(jiān)督制度,包括內部監(jiān)督、第三方監(jiān)督等形式,確保召回工作的有效實施。

          2. 評估效果:對召回工作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和改進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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